第四章 学生归寝管理
第十七条 所有学生宿舍归寝情况由本学院负责检查,党委学生工作部(处)将进行不定期抽查。
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周日至周四 22:30,周五、周六23:00锁门熄灯(简称熄灯后)。节假日期间按照周末熄灯时间为准。
第十九条 学生在当晚熄灯后至次日6:00期间归寝视为晚归;学生在当晚熄灯后至次日 6:00期间未归寝视为夜不归寝。
第二十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。
第二十一条 宿舍管理员需登记晚归学生的基本情况后,方可允许其进入宿舍楼,并于次日上午8:00晚归名单通报至各学院核实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熄灯后,一律不准私自外出。
第二十三条 熄灯后,如有恶意喧哗、起哄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,将从严处理,给子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区域严禁从事商业性质的售卖活动。